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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7-10-25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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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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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5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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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并由主任会议对日程作相应调整。
第8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
第9条
下列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四)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以及会议文件资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4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17条
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18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会议文件资料。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提议案人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20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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