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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1-10-28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01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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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28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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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5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效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
第6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技术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调控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培植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10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定期编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
第11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
第12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并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经济组织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经济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第15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16条
鼓励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的技术股权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综合服务。
第17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经批准可以在一至三年内试销并享受优惠政策。
第18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或者离岗期间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或者辞职,创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贴息或者设立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资金入股和捐赠等形式筹措。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科技人才发展资金,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并对持有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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