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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6-05-30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5-30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宫遗址。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4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5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及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7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8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9条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二)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建立健全保护元上都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并建立日志; (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 (九)依法查处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元上都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以及科学研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11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 (一)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宫城、皇城、外城、关厢、铁幡竿渠、东凉亭及羊群庙祭祀遗址、卧牛石墓地、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与元上都遗址相关的祭敖包、民歌、传说、蒙古语标准音等; (三)自然环境包括上都河水系、龙岗山和金莲川草原以及区域内湿地、沙地、森林、草原、湖泊等。
第12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13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元上都遗址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包括元上都遗址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管理机构等内容,并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14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元上都遗址的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经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5条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凡涉及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第16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17条
元上都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元上都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监测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由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18条
元上都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各项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第19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规定的要求,并在体量、规模、色调、造型、风格等方面与遗址的景观相协调。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20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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