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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0-04-16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1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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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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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发挥资源优势,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质量投诉,查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运输企业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诚信经营制度。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重点项目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开发补贴、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教育培训等。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相关部门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长白山自然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和图们江地区的区位优势,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生态旅游、民俗旅游、边境旅游、冰雪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朝鲜族文化与旅游的结合,依托特色饮食、传统歌舞、民俗礼仪、体育娱乐和文化遗产,开发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打造长白山文化和金达莱文化等民族特色文化品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朝鲜族特色的旅游城市、旅游乡镇或者街区。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扶持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市场化运作,引导开发能够吸引旅游者参与的文化演艺产品和文化娱乐消费品。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开发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冰雪等冬季旅游资源,经营冬季旅游项目,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图们江区域国际旅游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边境旅游协调机制,解决边境旅游的重要问题。
第17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重点旅游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线建设旅游休憩所和自驾车营地。 车站、机场、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信息平台。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主要公路上设置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指路标识。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第19条
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以及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建立朝鲜语旅游培训基地,提高职业技能,促进旅游就业。
第20条
价格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依法举行听证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延迟6个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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