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地方法规2013-12-24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12-24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 且 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规划,完善道 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装备、宣传教育等的投入,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
第4条
市 人民 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以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
第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6条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相关单位,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无偿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的义务。
第7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聘用 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应当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 指挥 下,协助交通警察 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劝阻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但是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 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 施划停车泊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 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
第9条
从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装物品运输以及其他货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车厢尾部、车辆顶部喷涂本车号牌放大二倍以上的牌号,并且保持清晰完整。
第10条
客运机动车、出租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第11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登记、检验、考试、发证、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互通机制。 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在办理相应的登记、检验等手续时,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12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机动车 或者 机动车驾驶证 中介 代理业务 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 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经营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13条
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配合交通警察检查。
第14条
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大功率电动三轮车和拖拉机在城市区道路上通行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15条
运输渣土、垃圾、煤炭、预拌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机动车在城市区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做到密闭运输,并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16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且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第17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远光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路灯照明的路段不得使用远光灯;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四)超车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18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19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 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可以限带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人。其他非机动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
第20条
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横过; (四)不得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拦乘机动车、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乞讨以及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