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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6-08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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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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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粮田,是指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内依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亩生产能力达到吨粮以上的农田。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
第4条
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配套、加强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工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做好高标准粮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7条
对在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规划
第8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全省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区域,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
编制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9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全省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按照统筹整合资金、统一建设布局的要求,明确高标准粮田建设的具体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
省辖市、县(市、区)编制和调整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10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第11条
规划高标准粮田应当合理确定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的规模,统一编号建档。
第12条
不得将林地、湿地、河道滩地、采矿沉陷区及25度以上坡耕地规划为高标准粮田。
建设
第13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高标准粮田建设工作。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标准粮田建设投入。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高标准粮田。
鼓励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入高标准粮田建设。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协调高标准粮田项目资金,依照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16条
高标准粮田项目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落实项目建设责任。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标准粮田建设考核制度,对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18条
建成的高标准粮田应当集中连片,田块平整,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气象等配套设施完善,耕地质量、生产能力、农机化水平、科技服务能力和生态修复能力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第19条
高标准粮田建设实行验收认定制度。验收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高标准粮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施管理
第20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等实施的管护体系,并制定高标准粮田设施管护办法,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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