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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12-09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12-09
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弘扬红旗渠精神,传承红旗渠文化,促进红旗渠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红旗渠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条例所称红旗渠是指总干渠、一干渠、二干渠、三干渠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第3条
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或者批准的区域执行。
第4条
红旗渠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阳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6条
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管理工作。红旗渠的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红旗渠保护基金,专项用于红旗渠保护。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7条
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红旗渠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红旗渠精神和红旗渠保护的宣传教育。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红旗渠保护工作。对在红旗渠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林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8条
林州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红旗渠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红旗渠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红旗渠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林州市水利、公安、旅游、发改、国土、农业、林业、住建、环保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旗渠的保护工作。
林州市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红旗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旗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
第9条
红旗渠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10条
林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红旗渠保护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公布。
第11条
红旗渠保护规划的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
第12条
红旗渠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应当符合红旗渠保护规划,由林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有序实施。
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辟参观游览区和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红旗渠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游览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第13条
林州市人民政府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14条
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15条
在红旗渠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红旗渠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16条
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红旗渠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红旗渠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红旗渠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17条
红旗渠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18条
需要利用红旗渠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红旗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19条
红旗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红旗渠题词、碑刻;
(二)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界桩;
(三)损毁红旗渠基础设施、沿渠重点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四)向红旗渠内倾倒生活垃圾、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红旗渠内排放污水、废水;
(六)在渠体采石、取土、打桩、凿孔;
(七)开荒种地,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八)生产、存放和擅自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九)其他危害红旗渠安全的行为。
第20条
红旗渠的保护管理建立以下制度:
(一)红旗渠总干渠、干渠监测巡视制度。林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定期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二)红旗渠保护专家咨询制度。林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家信息库,做好专家咨询工作。
(三)红旗渠保护应急机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红旗渠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红旗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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