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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03-04-02 ·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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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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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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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02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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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本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单独设置,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本省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行业红十字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
第5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本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日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8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单位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10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11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12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为救灾和救助常年开展社会募捐,争取、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制定、实施本地区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培训规划,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参与防治艾滋病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宣传、组织和有关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组织青少年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七)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八)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派,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依照红十字会宗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13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安排和国家有关规定,省红十字会发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地方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红十字救助基金。
第15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境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应当优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16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组织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全额扣除。
第17条
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18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执行救助任务并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公务用车,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免缴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等费用。
第19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介开展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和人道主义救助的宣传活动。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为开展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可以在本地区内进行社会募捐活动,组织义演、义卖,在机场、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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