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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2-11-22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2-11-22
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3条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核、监督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 市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4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5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政府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6条
对违反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7条
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
第8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 (三)当年预算在二千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表; (五)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总表; (六)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七)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9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十日内,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时,市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10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七日内,将修改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反馈。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步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11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大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12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市政府向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
第13条
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14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政府的预算报告、批准预算的决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公布。
第16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17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18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六)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动支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情况; (九)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市级预算与区(市)级预算财政体制结算的具体办法; (三)上报国家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市对下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表;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完成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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