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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地方法规2014-08-01 · 共 7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08-01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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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发挥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南沙新区的 战略定位 是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 以 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 ,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
第3条
南沙新区应当 按照 以人为本、高端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 进行 建设 和 发展 , 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 先行先试, 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 和 统筹 协调, 推进南沙新区的 科学 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 定期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 规划 、建设 、 管理 和服务 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 重大产业 项目 布局 、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 公共服务配套 以及相关 专项资金 投入 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 各自的职责,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有关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报请审批;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8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 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 应当通过 制定 规范性 文件 等方式,支持、推进 南沙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服务
第9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南沙新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 照 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 ;
(三) 组织编制 和实施 南沙新区 总体规划,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 ;
(四) 编制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
(五)管理南沙新区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 、 房管、环保、建设 、 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 教育、卫生、民政、 知识产权、旅游、农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 的市级审批权限 、执法 权限目录 并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 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第10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 治 理,探索和实施适合南沙新区综合发展的治理模式 。
第11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市规定的审批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12条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南沙新区的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 重大事项 以及对南沙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在 决策 前 ,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 应当 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13条
南沙新区 管理机构 应当 为进驻南沙新区的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 港务、 金融监管等 单位 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 提供便利和 协助。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
第14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 市 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 广州 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 要求 ,依法编制 南沙新区 规划,并 对 规划 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15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 编制南沙新区 城乡 规划 时 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 的 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 , 将南沙新区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 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加强土地 的节约集约 利用 ,并在禁止开发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第16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南沙新区与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使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与周边地区及港澳地区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
鼓励港澳等境内外企业或者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依法在南沙新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满足南沙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完善南沙新区及其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网络。
第18条
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南沙新区 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二)南沙新区 管理机构 应当 合理安排 产业 、住宅、公共设施等各类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
( 三 )产 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 ;
( 四 )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南沙新区城乡规划 、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19条
南沙新区 应当建立和完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 的流转机制 。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 。
第20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评估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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