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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地方法规2016-03-30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3-30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 制定地方性法规 活动, 保证 地方性法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 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 条例 。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 应当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4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拟定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的落实。
第7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应当提交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书。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书应当写明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名称、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的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形成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他主体提出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直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9条
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审议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提报人、制定地方性法规目的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间;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调研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责任人。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或者 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1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12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13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14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15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17条
地方性法规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19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20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避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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