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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邮政条例地方法规2012-11-29 ·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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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河南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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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河南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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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 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工作的领导,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邮政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相关工作。
第4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5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6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7条
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 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第8条
邮政设施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9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10条
邮政企业应当利用邮政网络,积极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 持邮政企业在农村开展物流配送、金融助农等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1条
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第12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 施并同步建设、验收。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 政设施不能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 , 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邮政支局(所)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城乡社区、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并提供方便邮政服务的作业场地和运输通道 。
第13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无偿使用;由政府委托其他方建设的,邮政企业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14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15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16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 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17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邮政报 刊亭、邮筒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提出邮政报刊亭、邮筒的增设方案,并会同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核定邮政报刊亭、邮筒的设置位置。邮政企业应当自核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设置。
第18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其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 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可以使用统一的收发章。
商用写字楼未设置收发室的,可以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代收。
第19条
城镇住宅应当设置与居民户数相应的信报箱。信报箱的设置、设计、安装及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信报箱的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信报箱应当与住宅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验收工作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参加。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 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信报箱的日常维修,费用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20条
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 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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