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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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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第3条
〔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4条
〔稽察原则〕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5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6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协作机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可以采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结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8条
〔工作经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9条
〔举报制度〕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并应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稽察职责和人员
第10条
〔稽察职责〕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察。
第11条
〔稽察人员〕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由省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忠实履行职责。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12条
〔特派员职责〕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终身责任。
第13条
〔稽察权保障〕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依法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14条
〔稽察回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对曾经管辖、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被稽察单位,应当回避。
第15条
〔禁止行为〕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 (二)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稽察程序
第16条
〔稽察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投资重点,制订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
第17条
〔稽察通知〕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第18条
〔稽察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由三名以上稽察人员组成稽察组,稽察特派员任组长。稽察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稽察人员半数以上。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19条
〔稽察方式〕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第20条
〔紧急情况处理〕稽察特派员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即时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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