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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4-12-09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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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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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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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 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统计宣传教育,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体系,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7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8条
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9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第11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本辖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 计工作。
第12条
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 理本辖区统计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
第13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15条
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 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在岗统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第16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17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统计调查管理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 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19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20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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