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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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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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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城镇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勐梭镇和勐卡镇规划区。
规划区包括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第3条
在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自治县的城镇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勐梭镇人民政府及其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勐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所属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镇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及建设
第9条
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建设,应当突出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
第10条
勐梭镇总体规划及其修编,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勐卡镇总体规划及其修编,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镇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镇规划的编制、修编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不得出租、外借、转让。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时,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13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将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防震、通信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配套建设,并保持合理间距。
第14条
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15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用地性质和用地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6条
城镇公共道路和公共用地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空中管线。
第三章 城镇绿化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绿化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8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实行管护责任制: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和行道树的种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用地内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绿化,由小区管理机构负责;居民私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19条
自治县的城镇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率进行绿化。建成区改造的绿地率不低于25%,新区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城镇绿化植树应当选用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草种、树种等。
第20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挂牌保护。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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