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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3-06-18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6-18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维护农民和专业农场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农场,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
第3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农场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自治州发展专业农场坚持农民自愿、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自治州鼓励和允许州内外各类投资者创办专业农场。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创办专业农场发展农业、畜牧业、特产业、林果业、渔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等多种经营。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专业农场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国土、水利、科技、畜牧、质监、人社、公安、教育、卫生、环保、民政、住建、交通、林业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专业农场的扶持工作。 第二章 设立申报
第6条
专业农场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时间十年以上,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水稻、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三十公顷以上,旱田粮食作物经营面积五十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第7条
申请设立专业农场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鉴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成员出资清单; (五)章程或者生产计划;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8条
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符合专业农场设立条件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专业农场认定书;当事人持专业农场认定书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三章 土地流转
第9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依法、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10条
自治州鼓励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出租、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转让期内土地依法征收的,其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业农场通过种植结构调整和采用新技术等实现超额利润两倍以上的,双方可协商增加流转土地利益补偿。
第11条
利用流转土地创办专业农场,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12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规范土地流转。 第四章 扶持发展
第13条
自治州应当在资金、政策、科技、金融、环保等方面对专业农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 政策性支农资金应当优先扶持专业农场发展。
第14条
优先安排专业农场所在村的饮水安全、小流域治理、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第15条
放宽出资方式、名称和经营场所限制,简化专业农场注册登记和年检手续。
第16条
指导专业农场申报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指导专业农场申办注册商标,培育品牌。
第17条
优先申报专业农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 经依法批准,专业农场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建设农产品仓库、晾晒场、农机具仓库等生产经营用的临时建筑物。
第18条
优先安排专业农场农田水利项目和防汛抗旱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示范区。
第19条
依托专业农场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优先安排畜牧业产业发展项目,并给予政策扶持。
第20条
专业农场享受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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