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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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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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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恩乐镇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3条
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持续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和建管并重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点和传统风貌。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所需经费。
第5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文化、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恩乐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镇建设,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7条
自治县的城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乐镇的城镇总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 恩乐镇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建制镇的城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9条
经批准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修改。确需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镇规划经批准后,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上体现彝族、哈尼族、拉祜族的特点。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建筑资料库,无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建筑图集等服务。
第11条
城镇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经济技术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2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13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盖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14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将道路、供水、排水、绿化、供电、消防、通信、停车场、公共交通、供气、污水管网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镇公共空间在主体建筑屋顶、地下进行加层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15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在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16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负责本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17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恩乐镇建成区街道、广场、公园的清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同时负责恩乐村、民江村、团结村在恩乐镇规划区内的垃圾清运处置工作,实行日产日清、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鼓励、支持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置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18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无害化公厕、排污管道、污水收集池、垃圾收集站点等环卫设施。 城镇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垃圾清运、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19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霓虹灯、招牌、标示牌、宣传栏等,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前款规定的各项设置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第20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二)采摘花果,攀爬树木,翻越绿篱,损毁花木,踩踏草坪、花坛(池),在公共绿化地种植蔬菜; (三)在公用设施或者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广告、宣传单; (四)在临街面门窗和阳台外占用公共空间堆放和悬挂物品、晾晒衣物、擅自悬挂跨街横幅和架设管线; (五)乱倒渣土、垃圾,乱扔动物尸体; (六)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运输车辆沿街泄漏遗撒渣土、粉尘、垃圾和污物; (八)擅自挖砂、取土、采石; (九)在公共场所焚烧物件和放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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