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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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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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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市容,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凡驻银川市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城市绿化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花、种草、育苗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4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学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5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协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6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绿化,规划中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的绿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
第7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绿化计划和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各项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绿化用地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实行易地绿化。
第9条
城市绿化工程、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委托园林绿化设计部门或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要体现历史文化传统,突出地方和民族特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和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10条
绿化资金实行财政拔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绿化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11条
绿化工程应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对未按规划设计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责任单位交纳实需绿化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第12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对拒绝或不能按期完成绿化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代为绿化。
第13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14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城市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地及风景林地由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公路、沟道、渠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公路、水利、农业、园林、铁路等部门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及管护,由居委会或者管委会负责,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督促、检查; (四)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建设及管护; (五)私人院落里自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应精心管护。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地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临时使用费。因使用造成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或移栽树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准伐证或准移证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或移栽的树木应给树权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当年或次年内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可交纳补栽所需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栽。
第17条
因建设施工开挖沟槽,损伤树木根系、影响树木生长的,建设施工单位应事先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施工方案和树木的保护措施,并交纳保证金。施工完成后,视树木情况退还或扣留保证金。
第18条
为保护架空线路、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移植树木的,由线路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方案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19条
百年树龄以上的树木、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以及稀有珍贵树木均属古树名木;树龄五十年以上的树木为我市重点保护树木。 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实行统一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的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树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单位或住户负责管护,严禁砍伐或迁移。
第20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一般不准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如需临时开设,须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持许可证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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