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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07-04-13 · 共 8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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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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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3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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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3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4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5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6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7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8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9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10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问题,并提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第11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至迟于每年一月底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拟定年度计划草稿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对临时需要列入专项工作报告议题计划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12条
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年度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第13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专项工作开展调查。调查时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参加,并可以要求报告机关派人参加调查。 视察、调查结束后提出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14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
第15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政府负责人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16条
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17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四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18条
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19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20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代表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人大常委会收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后,应当由代表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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