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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7-01-13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5
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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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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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荔枝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提升荔枝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荔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荔枝种质资源保护、种植、贮藏、运输、 加工、销售、品牌保护 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3条
荔枝产业发展遵循因地制宜、市场 主导 、政府引导、科技引领、绿色高效的原则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和 荔枝 产区 市、县 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荔枝 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 荔枝 产业发展的协调 机制 , 完善荔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具体工作由农业( 果 业)行政 主管 部门 负责。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科技、水利、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荔枝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 、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其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 的 服务 功能。 鼓励、支持荔枝产业相关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农 等生产经营者 依法成立行业 协会 , 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 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6条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荔枝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荔枝 种植 、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引导,结合荔枝的品种特色和熟期结构,建立产区协作机制,引导荔枝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 围绕市场需求 调整和优化。 荔枝产业 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经过科学论证,并听取 果 农、科技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行 业协会和 荔枝种植 、贮藏、 运输、 加工、销 售 企业 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荔枝 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
第7条
荔枝 产区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 机构 、高等院校和 荔枝 生产经营者 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 荔枝果树 良种选育、先进栽培 种植 、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 、冷藏保鲜 等的研发和推广。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荔枝产业从业者开展专业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提高 产业从业 者的技能和素质 。
第8条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荔枝种植政策性保险制度,引导和扶持荔枝种植者参加保险。对参加保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一定的保费补贴。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推广适宜在本省使用的荔枝种植、贮藏、运输、加工等机械,对购买 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且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10条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荔枝植株的保护管理,组织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对有代表性的古荔枝树 植株实行挂牌保护。
第11条
荔枝种植 规模和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 种植区域 ,可以确定为 荔枝种植示范 基地。省 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 制定 荔枝种植示范 基地评定标准 、 办法和 扶持措施 。
第12条
荔枝 种植示范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种植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种植示范基地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物质 超过相关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评估,应当确定禁止种植区域,退出荔枝种植。 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种植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荔枝种植保护区。种植保护区内 禁止 审批影响种植的建设项目。
第13条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荔枝果园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生态果园建设,促进荔枝标准化种植,并在项目资金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鼓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荔枝标准化种植,依照章程规定对其成员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保障荔枝果品质量安全。
第14条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国家相关政策和本条例, 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 制定促进荔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 安排资金,支持 荔枝果树 种质资源保护、品种 改良 与 良种繁育 推广、标准化 种植基地 建设、 病虫害防治、冷链保鲜技术创新、 检测 检验 、品牌创建 、文化宣传 等,促进 荔枝 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特、珍、稀荔枝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 开展 荔枝 果树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种质资源,建立 或者确定 本 省荔枝 果树种质资源库(圃) ,并会同林业主管部门 划定优良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省级荔枝果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负责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果树种质资源名录。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 荔枝 果树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省 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6条
因科研和育种需要利用 荔枝 果树种质资源的,可以向 省级荔枝 果树种质资源库(圃) 管理单位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圃) 管理单位 应当及时免费提供种质资源材料。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 机构 、 高等 院校、 企业和个人引进、选育 荔枝 果树新品种。 荔枝 果树新品种的名称应当 符合国家关于农作物命名规定 ,体现 岭南荔枝 文化和地域特色,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 选育过程中 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扶持荔枝产区建立荔枝良种繁育基地。 荔枝产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 资金扶持、典型带动、技术服务等 措施,组织开展 荔枝果树 良种苗木示范、推广,扩大良种 的 种植规模。
第19条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荔枝种植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对种植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优果率。 鼓励在荔枝种植中使用有机肥,开展果园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第20条
荔枝及相关产品 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荔枝产品追溯与查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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