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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地方法规2011-11-25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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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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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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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 救。
第3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辖区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 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5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7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 林木火灾保险,提高林业 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9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成,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四)掌握火情动态,开展火灾发生趋势会商,制定、修改扑火预案;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六)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 重大问题;
(七)监督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 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八)决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12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13条
森林火灾 扑救实行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与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并给予经费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及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扶持。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 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14条
建立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的单位应当为其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15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辖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16条
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防火现状分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区划布局;
(三)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宣传教育、预警监 测、科技支撑等方面的建设内容与任务;
(四)保障措施。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及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18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 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对林区内群众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在林区道路两旁、林区边缘、林区的村庄附 近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教育,培养防火意识。旅行社应当对进入林区风景区的游客进行防火宣传,增强防火意识。
每年的十一月份为本省的森林防 火宣传月。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拦、妨碍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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