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6-10-17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10-17
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加强对 百色起义文物 的 保护, 继承和 弘扬百色起义精神, 进行 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 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利用 ,适用本条例 。
第3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与百色起义和右江地区革命运动、右江革命根据地有关,反映百色起义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受 到 保护。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墓地;
(五)新中国成立后 建设 的涉及百色起义的各类纪念碑、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百色起义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文献资料;
(二)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反映百色起义革命活动、工作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等的代表性实物。
第4条
百色起义文物保护 应当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类 保护 、属地管理 的原则 。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 本行政区域的 文物保护 单位专项 规划 , 向社会公布 实施 。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县(市、区)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6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百色起义文物保护 的 管理、指导和监督 。
市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纪念公园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 的日常 管理工作 。
第7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发展 改革 、 财政、公安、工商、住 房和城乡 建 设(规划) 、 市政、民政、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 主管 部门,应当 按照 各自的职责做好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 百色起义文物 保护 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 发挥资政育人 作用。
第9条
任何机关、组织 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百色起义文物的义务 , 对 破坏、损毁百色起义文物的行为有权 进行 制止 、 检举、 控告 。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文物保护单位 明显位置 张贴公布举报电话。
接到举报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人要求反馈的, 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10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在本行政区域内 开展百色起义文物的挖掘、征集、整理、研究等工作,建立百色起义文物信息数据库。
对新发现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党史研究、文物鉴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为具有历史价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
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由 县(市、区)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11条
百色起义可移动文物的等级,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12条
百色起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和藏品档案,对所收藏的百色起义文物 进行 逐件登记,分级造册,帐、物分别指定专人保管。
百色起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目录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13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百色起义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 的 ,或者为保护百色起义文物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受赠单位收到捐赠文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百色起义文物安全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 行政 区 域 内百色起义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 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 并 消除百色起义文物安全隐患。
第15条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被核定公布为 市 级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 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 的人民政府划定 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作出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
第16条
禁止刻划、涂污、损坏百色起义文物以及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 文物保护单位 标志;
(二) 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 刻划 、 涂 画、张贴 ;
(三)在 文物所依存的 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毁林;
(五) 排放污染物, 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存 放 易燃、 易爆、有毒、有 腐蚀性等 危害文物安全的 物品;
(七)其他 危害 文物 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环境 的行为。
第17条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在其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文物修缮、保养工程;
(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 供气、 排水等管线;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与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有关的其他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与设施,并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18条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被核定公布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因 特殊需要 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 负责 文物 保护工作 部门 的 同意 。
第19条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被核定公布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 部门拟定方案, 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 送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规划方案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20条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被核定公布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 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 方面应当 与文物 保护单位 的 历史 风貌相协调 ,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 历史 风貌; 工程 设计方案 经 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 的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