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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5-11-26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2
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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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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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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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枸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枸杞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绿色发展、产业规范、质量监管、品牌保护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枸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枸杞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枸杞)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的管理工作。
农牧、国土、环保、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枸杞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依法为枸杞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
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
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枸杞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枸杞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关键技术创新,产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质量监测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枸杞文化宣传等。
第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强枸杞种植基地、产业园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自治区级鉴定的枸杞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设备的企业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补贴。
第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枸杞生产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枸杞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枸杞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饮料、生物制药、养生保健、化妆制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枸杞种植、加工、研发、鉴定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11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予枸杞产业项目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增强发展能力。
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企业和个人参加种植保险,保险费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12条
企业和个人承包开发适宜枸杞生长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枸杞,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林权,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13条
鼓励和支持枸杞产业文化发展,加强对枸杞传统加工工艺、枸杞文化遗产的保护,挖掘、整理、传播枸杞文化,推进枸杞文化与枸杞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三章 产地保护
第14条
枸杞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在枸杞种植集中的区域,可以划定保护范围,实行产地保护。
经划定的枸杞产地应当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15条
禁止侵占或者损坏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
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16条
禁止向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堆置或者处置废弃物。
禁止在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周边三公里内新建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迁。
第17条
征收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实行占补平衡,稳定枸杞种植面积。
中宁县是宁夏枸杞的核心产区,对核心产区枸杞种植面积实行保护。
第四章 质量监管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枸杞种植的技术指导和对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高效有机肥,植物源、微生物源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企业和个人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第20条
林业(枸杞)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枸杞种苗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管理,规范枸杞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
枸杞种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苗木检疫合格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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