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3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和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三)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四)指导用水户组建协会;
(五)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六)组织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七)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乡(镇)水务管理机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法制宣传教育月。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管理水资源、维护水工程、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害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
第11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和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江河、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水库、坝塘等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告。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保护范围应当逐步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13条
自治县对水资源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水库、水源地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进行保护管理。
常林河水库、回冲水库、红豆树水库等饮用水水库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阿墨江、泗南江、把边江和他郎河、杩木河、坝干河、布竜河、那卡河以及坝卡河水库、娘埔水库、山卡水库、中山水库等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第14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时,应当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15条
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和建设桥梁及其他临河建筑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16条
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应当办理许可证,缴纳采砂(石)管理费,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但农村居民自用少量采砂(石)的除外。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资源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
(四)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五)捐赠或者其他资金。
第18条
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开荒;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修建鱼塘;
(三)设置排污口;
(四)爆破、探(采)矿、采砂(石)、取土、烧窑和打井;
(五)使用有毒、有害农药;
(六)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渣和土石料;
(七)屠宰畜禽;
(八)修坟建坟;
(九)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和水质安全的植物。
第19条
禁止在江河、水库和坝塘内炸鱼、毒鱼、电鱼。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20条
自治县对水资源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人畜饮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环境和航运等用水需要。
自治县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鼓励利用雨水和开发利用再生水,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