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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地方法规2009-11-26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9-11-2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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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2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3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4条
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应当 有助于实现 保护环境 、 节能减排 、 支持自主创新 、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
第5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一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订,并通过指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供政府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下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二)审核、批复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 四 )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监督采购人依法履行采购合同 ; (五)处理供应商投诉,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六)管理评审专家库; (七)培训、考核政府采购人员; (八)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代理机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9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代理机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其所在地 财政部门网站登记。
第10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 互相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
第11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第12条
采购人采购 属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 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第13条
采购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调整。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14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六) 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16条
采购人应当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采购员,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在编人员; (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员的管理,对采购员承办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17条
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 (二)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 (三)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四) 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五)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保存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8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具有任职条件的采购工作人员,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定期岗位轮换。 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完成受委托的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采购任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代理,不得转委托,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代理费。
第19条
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供应商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在 投标过程中, 不得以 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 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以及 先内定中标者再参加投标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 质疑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 编制预算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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