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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厦门市十八岁成年人宣誓日”的决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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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厦门市十八岁成年人宣誓日”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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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厦门市十八岁成年人宣誓日"的决定 (1996年9月23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确定厦门市十八岁成年人宣誓日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从1997年起,每年10月17日定为"厦门市十八岁成年人宣誓日",为当年年满十八周岁的在厦门学习和工作的公民举行成年人宣誓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