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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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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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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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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预算草案的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监督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
第5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
第6条
审查预算草案,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7条
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编制的合法性;
(三)预算结构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预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财力的分配。
第8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其说明;
(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及其说明;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支出表及其说明;
(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9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征询意见、视察、调查、举行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10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可以对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11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12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是否批准上一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当年本级预算草案的建议;实现预算的建议;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13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14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保障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5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转市政府研究落实。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16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17条
实行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报告制度。
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18条
市政府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材料:
(一)按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税收进度报表及其说明;
(二)半年报送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报表、市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19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检查、监督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视察或者调查,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20条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区、县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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