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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1-11-28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11-28
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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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4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第5条
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育设施与活动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规划学校体育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和器材;制定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学校体育场地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第7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学校免费开放、向学生优惠开放。
学校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以田径运动项目为主的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教育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办年度学生单项体育比赛。
学校应当每年举办学生运动会,组织本校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日常学生体育活动。
第9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以室外活动为主,加强体能练习,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10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采取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11条
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的基本技能。
第12条
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体育校本课程,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
鼓励学校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办体育联办训练点,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一级高级中学和一级完全中学应当建设成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第13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包括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寄宿制学校应当每天组织寄宿学生出早操。
学校体育教学实施情况应当接受学生、家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14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体育成绩、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等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学生档案,作为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本市实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毕业升学考试总分。
第15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测试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第16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应当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场地、设备、器材的安全可靠,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17条
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编制内,按照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中学阶段的学校根据女生数量配备女性体育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男女生体育课分班教学。
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早锻炼、课间操、运动队训练、体育比赛等课外体育活动,应当计入教学工作量;并与其他学科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进修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18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举办体育教师培训,开展体育教学研究,提高体育教师的教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干预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实施学生营养健康保障工程,关注贫困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20条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防艾等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行为、卫生习惯和劳动观念。
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组织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上、下午做眼保健操,对学生视力状况每学期监测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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