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04-21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4-21
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水平,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精神卫生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落实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4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家庭、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5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以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精神卫生工作需要,落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精神卫生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0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负责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技术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组织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负责心理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11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活动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建立心理危机的预防、预警和干预机制,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并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应当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每年接受一次以上的精神卫生专业培训。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第12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予以供养或者救助:
(一)城乡贫困家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四)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13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应当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鼓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从事本职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对精神障碍治疗实行特殊的医疗保障政策,适时提高门诊和住院的报销比例。
第15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组织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16条
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创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评估和辅导。对需要心理援助的职工,应当及时给予心理辅导和治疗。
心理健康检查项目应当逐步纳入健康体检范围。
第17条
公民应当了解精神卫生知识,参与心理健康促进活动,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做好看护管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18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入户调查随访、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予以救助,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第19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设立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为社会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20条
新闻媒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