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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4-08-12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08-12
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4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
第5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监督权利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
第6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7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8条
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第9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 (二)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四)督促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 (七)结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特点,进行预防研究; (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12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依法开展案件预防、提出检察建议; (二)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重点预防; (三)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四)应有关单位要求,指导、协助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预防咨询和预防指引; (五)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检察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第13条
审判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结合审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案件情况,依法提出司法建议; (二)结合审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案件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 (三)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14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 (二)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三)纠正消极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调查处理行政违纪、违法行为; (四)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 (五)组织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六)定期向社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15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实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采集、分析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16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督促、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 (二)督促、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建设,加强监事会监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集体决策制度,促进国有公司、企业科学民主决策; (三)规范国有公司、企业产权交易、无偿划转等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17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负责人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工作目标管理,并指定相关机构承担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18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实际,结合上一年度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和监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通报指出的易发、多发职务犯罪领域、行业和岗位情况,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19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回避、审计监督等制度,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和落实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三)述职述廉制度; (四)民主评议制度; (五)诫勉谈话制度; (六)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
第20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公务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有关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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