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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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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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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的保护,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规划用地区域保护、净空区域保护、电磁环境区域保护。
第3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长乐市人民政府和福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用地区域保护
第4条
在规划用地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5条
福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用地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6条
禁止在规划用地区域内的白灌山、牛山开山炸石。禁止在南进场公路至机场东面沿海地带从事经营性采砂活动。
第7条
在规划用地区域内禁止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8条
禁止向机场排水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以及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污水。
第9条
在规划用地区域内,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护林的管理和保护。
第10条
除农田灌溉和居民生活用水外,禁止在距机场围界6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第三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11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送福州市、长乐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12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各面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距机场跑道中心线和两端点4公里的范围(又称内水平面)内,限高为55米(黄海高程,下同);由内水平面边缘,以5%的坡度向外扩展2公里的范围(又称锥形面)内,最大限高为155米;以跑道中线两端延长线150米处为起点,以15%的侧散率分别向外扩展15公里,末端宽度为48公里的范围(又称起飞爬升面或者进近面)内,按2%的坡度严格控制建筑物或者设施的高度。
第13条
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之外、距机场跑道中心15公里范围内,修建高于155米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第14条
在位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山嵴上,不得修建建筑物或者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
第15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第16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和种植影响飞机安全运行的树木。
第17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5公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两侧各2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18条
在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外,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的升空物体,必须经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19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和联络办法,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电磁环境区域保护
第20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干扰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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