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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5-04-29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26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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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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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9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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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特区范围内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机构,或者向有关单位派出审计工作机构。
第4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5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6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所必需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7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 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8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9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10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11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12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13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14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15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16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17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境)外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及其设立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18条
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19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融资; (三)社会公益性资金; (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
第20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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