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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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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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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市人民政府在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5年4月1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在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滨江区暂时停止施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条款涉及的居住证申领和发放管理以及暂时停止施行期限,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