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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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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明确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保卫工作责任,维护单位治安秩序,保障单位工作和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包括校长、院长、所长等,以下简称行政领导)负责的原则,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3条
单位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单位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保卫工作的领导。 单位主管机关应负责督促检查单位的保卫工作。
第5条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保卫组织,配备保卫人员,并报县(区)或市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组织的设立或撤销,保卫人员的配备或调动,均应征求县(区)或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6条
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行政领导责任
第7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单位保卫工作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区)或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8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门卫、值班、会客、保密等制度,加强对现金、票证、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机密资料、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等的管理。
第9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结合任期目标责任制,部署保卫工作,做到业务活动与保卫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10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保卫工作,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内部治安隐患,应及时组织消除;本单位无法消除的,经公安机关检查确认后,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11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定期组织人事、劳工、宣传、保卫、保密等部门,对职工进行法纪、安全、保密教育。 第三章 保卫组织责任
第12条
单位保卫组织应对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依靠职工做好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治安秩序;贯彻执行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任务。
第13条
单位保卫组织要加强本单位保卫工作的管理,对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应依法制止。
第14条
单位保卫组织应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保卫工作,发现内部治安隐患,督促其限期消除,并向行政领导报告。 单位各部门应配合保卫组织做好保卫工作,对本部门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应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及时报告行政领导和保卫组织,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15条
单位保卫组织应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单位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16条
单位保卫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按规定向单位行政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17条
单位保卫人员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依法办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18条
单位保卫工作人人有责,职工应自觉遵守保卫工作制度,严守岗位,发现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 单位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监督单位保卫工作制度的执行。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关于单位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单位保卫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20条
单位主管机关应组织单位搞好保卫工作,督促单位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完善保卫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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