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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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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议军会、军地领导联系会,研究拥军优属等相关工作。对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良好氛围。
第7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优质供应部队用水、电、燃料、粮油、副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补助的应及时补助。
第8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部队执行军事演习、机动演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提供方便条件;车辆通过时,公安交通部门应保证其优先通行。
第9条
军用车辆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和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收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确保驻军道路畅通。
第10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乘坐市内公交公司公共汽车,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不含中巴车)。
第11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参观市属各类旅游景点、纪念馆、博物馆,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
第12条
长途公共汽车站以及飞机场、火车站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或候车点。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13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转业、退伍军人。 各级人民政府对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要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保证其第一次就业。
第14条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
第15条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6个月生活保障金。
第16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部队离休、退休人员移交地方后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第17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18条
按照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军人家属,有关单位应当接收、安置。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已就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联系用人单位,办理调动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有就业愿望的,劳动部门应当积极与部队协调组织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同时做好就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19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和子女,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户、入学手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20条
现役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在规定假期内工资、奖金、劳保等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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