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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地方法规2005-06-02 · 共 7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11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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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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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2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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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深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4条
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救机构由海事、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卫生、海洋、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5条
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6条
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和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者特殊培训证书。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7条
转岗和新上岗的船员应当进行熟悉培训。
第8条
从事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休闲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的船员。 休闲船舶没有检验标准的,海事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9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以及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的船舶不得航行、作业。
第10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并遵守海事部门公布的航行规定。
第11条
海事部门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深圳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报告。 在船舶报告区内航行的船舶可以要求海事部门提供助航和船舶安全信息服务,海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信息。 高速客船进入进港航道的,应当提前向海事部门报告。
第12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遵守海事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 一千六百总吨及以上船舶不得在西部港区北航道、蛇口航道、赤湾航道、警戒区等区域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第13条
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掉头的,应当在确保通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显示掉头信号。 航行、掉头、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者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
第14条
船舶航行、移泊时,除救生等应急情况外,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15条
除海难救助外,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以及被拖带船舶和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适航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拖带船舶应当具有控制被拖物的能力,在逆流航行时对地航速至少能够达到两节。 除靠泊作业外,拖带船舶在港区拖带航行,只能拖带一个被拖物,拖缆不得超过海事部门规定的长度。
第16条
船舶装载货物、集装箱,应当符合配载、系固、稳性、载重线的要求,不得超载航行。 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
第17条
休闲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定: (一)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二)避开航道、锚地和交通密集区; (三)在核定的定额范围内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载客定额; (四)开敞式船舶的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一)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 (二)能见度低于三公里; (三)海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第19条
下列船舶航行、靠泊、离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在港口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二)在港口水域的核动力船舶或者装载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 (三)在港口水域的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船舶;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引航的其他船舶。
第20条
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计划,并安排具有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 引航员应当制定引航方案,在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航目的地登、离船舶,并向海事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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