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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地方法规2016-04-05 · 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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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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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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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立法制度, HYPERLINK "http://www.fdcew.com/Soft/kfsj/Index.html" \t "_blank" 规范 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 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本市地方性 HYPERLINK "http://www.fdcew.com/fgwk/Index.html" \t "_blank" 法规 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
第3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 符合本市实际,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 HYPERLINK "http://www.fdcew.com/gw/List_203.html" \t "_blank" 计划 和法规起草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公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一切 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7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 HYPERLINK "http://www.fdcew.com/gw/List_205.html" \t "_blank" 建议 。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其中,立法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案的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 年度 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9条
对经初步审查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在列入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11条
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12条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13条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14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第15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6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17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二)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
(三) 其他必须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18条
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9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20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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