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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97-04-16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4-2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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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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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1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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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资产,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资产管理是指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已开发、利用、经营的土地资源的管理。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产的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草地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自治州自治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4条
自治州土地资产依法实行有偿、有流动、有期限使用制度。 第二章 土地资产的所有权
第5条
自治州土地资产权属一经确认,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6条
下列土地资产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国家划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四)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没收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7条
下列土地资产属集体所有: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乡(镇)、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使用的农村土地; (三)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塘、自留地; (四)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8条
土地资产所有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登记。
第9条
土地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土地资产的开发和保护
第10条
土地资产的开发应坚持先规划后开发,以项目带开发,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资产开发和保护总体规划。 下一级的土地资产开发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资产开发总体规划。
第12条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非农业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发的国有和集体荒山、荒地、河滩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开发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13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已开垦利用的农业生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弃耕。 第四章 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
第14条
自治州国有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土地资产使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批准用地。
第15条
土地资产使用权出让,由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宗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自治州境内经国务院批准的沿边开放城市的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宗地出让,须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16条
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划拨使用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出让国有土地资产使用权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不具备拍卖、招标条件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协议出让价格应向社会公开。
第17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者,其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转让、出租、抵押。
第18条
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合同,逐年交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新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除国家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 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土地资产使用者不得擅自改作营利性用地。 改变土地用途、权属、界址、面积的应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集体土地资产的使用
第19条
自治州集体土地资产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集体土地资产的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属于转让范围。
第20条
自治州集体土地资产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土地资产使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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