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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7-09-29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9-23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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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8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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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9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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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星云湖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星云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4条
星云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20.8米。 星云湖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5条
星云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体及星云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的界线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界桩。
第6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江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的保护工作。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星云湖保护利用规划,逐步建立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7条
星云湖水资源调度由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8条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星云湖保护列入工作计划,做好湖泊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防治水污染。 星云湖保护区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星云湖的保护工作,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9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的保护。
第10条
星云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玉溪市、江川县财政预算。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依法上缴江川县财政。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有关规费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11条
星云湖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湖泊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对在星云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2条
江川县人民政府设立星云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对星云湖水资源、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沿湖各乡镇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八)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江川县有关职能部门对湖泊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江川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3条
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14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清洗有毒器具; (三)新建排污口; (四)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 (五)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六)垦荒、放牧,规模养殖和规模屠宰畜禽,丢弃畜禽尸体; (七)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八)未经批准采捞水草; (九)毒鱼、炸鱼、电鱼、网箱养鱼及未经批准的捕鱼,向水体投放对水质有害的水生生物; (十)围湖造地、造田、建鱼塘; (十一)猎捕野生水禽; (十二)毁林、毁草、挖树根; (十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者导致生态破坏的行为。
第15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再建盖新的住宅,原有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16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湖泊水质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 (二)直接向入湖河道、沟渠排放污水、废水、废液,倾倒固体废弃物及丢弃畜禽尸体,清洗有毒器具; (三)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四)毁林、毁草、挖树根;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17条
星云湖渔业发展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发展大头鲤(大头鱼)、星云白鱼(真白鱼),人工放养鲢鱼、鳙鱼、青鱼、鲫鱼、鲤鱼。 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经过实验并进行科学论证,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8条
在星云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捕捞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区域、时限、渔具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19条
星云湖实行禁渔制度。禁渔区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星云湖管理机构确定,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收购和贩卖星云湖鱼类的活动。
第20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建设湖滨湿地,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广农业标准化,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科学施用化肥、农家肥、农药,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垃圾和农产品附属物,推广旱厕,防治面源污染。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鼓励使用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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