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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09-25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9-25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3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4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市监察、审计、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资、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第5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6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7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8条
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9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手续。 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第10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 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12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13条
以下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续建项目; (二)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新开工项目。
第14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和计划实施的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在三十日内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15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衔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超过批复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6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政府采购结果以及工程建设进度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17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以及调整后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且说明原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增加的投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18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第20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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