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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9-29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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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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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5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6条
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7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8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意见。
第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以及报表获得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此外,还应当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对政府采购、重点支出绩效等事项作出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获得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市、区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易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1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11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12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限额。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本级预算。
第13条
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科目,项目支出应当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
第14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15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表;
(三)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五)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六)政府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八)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16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初步审查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第17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18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1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本级预算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草案,大会再对修改后的本级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20条
预算草案未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二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文本送达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其进行审查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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