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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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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4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6条
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文明办、民政、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和协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明办。
第7条
提倡和鼓励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服务。
第8条
每年3月5日为昆明市志愿服务日。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9条
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登记成立,在同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组织、指导、协调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第10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行业性志愿者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11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12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把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质量作为表彰志愿者和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13条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14条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身体状况、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等条件相适应,并征得志愿者的同意。
第15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16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章 志愿者
第17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18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以及必要的保障; (三)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超出承诺范围的志愿服务; (五)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帮助; (六)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19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第20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章 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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