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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6-04-24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6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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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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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4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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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的项目。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
第4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公安、水务、交通、安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5条
环保部门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利。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6条
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7条
不得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以下服务项目: (一)歌舞厅、迪士高舞厅; (二)机动车维修; (三)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
第8条
不得在住宅楼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
第9条
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的经营木材、石材、玻璃、金属等服务项目,不得从事加工服务。 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加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0条
在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内设立产生油烟等废气污染的餐饮项目的,该楼宇必须设置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专门烟道,且厨房必须与住宅楼层有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间隔。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服务项目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报环保部门审批。选址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12条
未经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服务项目不得进行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 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13条
房地产开发商和商铺业主不得向购房者或者承租者作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选址承诺。
第14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的规划设计图纸中设计有专门烟道,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方可作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的选址。
第15条
油烟必须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6条
产生污水的餐饮场所必须设置隔油池或者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潲水及其他残渣废物必须妥善收集,由专业单位处理,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 修配加工场所产生的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应当按有关标准自行处理或者由专业单位处理。 违反规定排放潲水、其他残渣废物、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7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不得使用煤、重油或者柴禾做燃料。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18条
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19条
服务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和验收。经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的,试运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服务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使用。 违反规定,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擅自投入经营、生产、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0条
服务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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