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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3-07-25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3-07-25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权参与社会发展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和捐助,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4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5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6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家庭、学校、幼儿园和青少年组织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8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和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9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承担家庭劳务,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第10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赡养人护理、照料确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护理、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11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尽量满足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营造尊老爱幼、和睦友爱、代际和谐的家庭氛围。
第12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老年人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第13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仍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第14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申请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过户、变更等手续时,应当征得老年人本人同意,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查验能够反映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
第15条
老年人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等生产资料,赡养人有义务为其耕种和照料,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老年人也可以将其承包的上述生产资料委托给其他人管理。
第16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向老年人索取。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17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的分担进行协商,经征得老年人同意后签订赡养协议。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赡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并在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主持调解。
第18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牧区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户口在城市的,享受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由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供养。
第19条
提倡各类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20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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