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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3-05-22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5-22
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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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第3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适龄青少年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4条
适龄青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自治县教育的发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好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入学接受教育的各项职责。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维护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做好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学生辍学工作,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常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不得分设重点或者变相重点班。
第7条
自治县将适龄青少年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和升学率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的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范畴。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对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的考核,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并负责落实。 第二章 职责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障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自治县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二)发展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较好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因地制宜,调整、优化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积极发展民族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四)合理配置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办好民族高级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满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五)对义务教育寄宿制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建立高中阶段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扶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六)根据自治县实际,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和培养,使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设置残疾人特教班,方便“三残”学生及相关残疾学生就读,努力提高特教水平,保障适龄残疾青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七)按规定编制数配置学校教职工编制,依法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八)逐年加大教育发展所需经费投入,确保教育经费正常拨付,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校园及周边打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辖区内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 (二)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辖区内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的开办、撤并、搬迁意见; (三)负责辖区内教师的选聘、交流、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工作; (四)实施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的入学工作,帮助解决困难适龄青少年儿童接受教育,采取措施防止适龄青少年儿童辍学; (五)管理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学校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生源情况,负责各中小学校编制的具体分配、管理工作。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情况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镇人民政府对保障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做好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工作,帮助解决困难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适龄青少年儿童辍学; (二)制定和落实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打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三)协助申请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第12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按时入学,防止辍学,并协助做好辖区内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安全。 第三章 学校
第13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教育防流控辍工作制度,做好服务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动员工作,防止辍学,保障服务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在学校接受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入学、转学、休学、毕业等档案管理,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第14条
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互相沟通,积极配合,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15条
禁止一切封建迷信和其他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及物品进入校园。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等进行妨碍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16条
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和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17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舍和设备。
第18条
学校应当按预算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禁止挪用、截留、克扣寄宿生和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 学校不得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违规收费。
第19条
建立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第20条
学校保障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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