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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6-04-28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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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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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8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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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调控、就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管理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依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
第4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户籍不同等歧视劳动者就业。 劳动者应当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就业能力。
第5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实现相对充分就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减少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公共投资项目和确定投资项目布局时,应当将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和目标。
第6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就业促进活动。
第7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就业工作,协调处理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8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增长。
第9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工作的管理,统筹安排,制定促进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10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
第11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发布制度及失业预警机制。
第12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 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凭有关证明,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13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归国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14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吸纳就业容量大的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行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改制创办的法人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15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 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形式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第16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退出现役军人、军人家属、归侨侨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
第17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尊重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18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残疾人就业实行扶持保护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的福利企业、事业组织。
第19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就业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下列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 (四)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 (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岗位。
第20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证逐年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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