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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7-01-31 ·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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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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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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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审议决定问题。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3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4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具体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5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6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在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7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与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9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0条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会议的有关准备事项、各项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1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2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召集,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会议,推定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通过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和决定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三)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讨论现场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5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第16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1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记者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可以对大会会议举行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19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后印发会议,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主要情况和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予以协助。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的,在会议召开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的,在会议召开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初步审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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