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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8-11-28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8-1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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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职权,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3条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
第4条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做好办理代表议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5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6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六)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7条
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关于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议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第8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9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10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11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经认真审阅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12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并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后,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13条
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14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15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二日内召开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以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后,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且解决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三)不宜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17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代表议案作出决议、决定。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19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代表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20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有关材料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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