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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9-01 ·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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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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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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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在自贸试验区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支持性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4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投资贸易、金融创新、两岸经贸合作、知识产权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和综合监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和协调本市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中央与省驻厦单位及本市有关部门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具体工作由自贸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负责。
第5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中央、省驻厦单位,依照规定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第6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模式再造的示范区,建设成为集贸易、投资、金融、科创等方面的开放与创新为一体的综合改革区域。
第7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简化办理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推动全程电子化管理。
第8条
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目录制度。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管委会可以拟定统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方案,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或者委托给管委会。
管委会及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的属于自贸试验区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对审批程序、时限等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变通性规定,依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备案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执行。
第9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受理机制,推行网上审批,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的联合审批或者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时效。
第10条
自贸试验区对建设项目实行多规合一管理制度,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并适时向全市推广。实施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清单及相应的条件、时限等,由管委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制度,聘请相关专家担任顾问,参与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建设、重要改革措施的决策咨询,以及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评估与考核。
自贸试验区可以试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政府特聘专家以及其他引才形式引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人才。
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
第12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风险压力测试区。
第13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组织清理相关制度、政策、措施,消除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在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等方面的差异。
第14条
境内自然人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住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应当自行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投资人约定价格的,非货币财产投资人应当以约定价格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第15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实现名称核准与商事登记同步办理。商事登记机关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自主查重、自主申报。申请人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自贸试验区内未开业并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16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监管服务设施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推行进出口业务一点接入和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
实行跨部门、跨区域通关协作以及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符合条件的货物,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均需查验或者检验的,实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探索口岸综合执法试点。
第17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口岸治理的管理规范和制度,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简化原产地申报、申领手续,试行采信具有资质社会组织的审计、认证或者检验结果。
第18条
自贸试验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发展。推动保税展示交易、保税料件交易等保税业务。实行区域内保税加工自主备案、自主核销,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域外和区域间业务的跨部门一体化监管,推动区域内保税加工、委内加工、保税货物跨关区供应等业务。
自贸试验区探索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信息围网监管。探索会展、拍卖、快递等服务企业特殊物品的通关、监管新模式。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19条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探索限额内资本项目自由兑换,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
第20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境内使用更加便利、设立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基金、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租赁资产交易、人民币境外证券和境外衍生品交易等人民币跨境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个人开展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研究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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