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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7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02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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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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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保障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3条
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4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5条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通过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6条
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出。提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出。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7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8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和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代表。 临时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9条
代表大会举行前,代表按照区、旗、县、驻包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0条
代表团团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 (五)处理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1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并经过批准;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12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四)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五)选举事项; (六)大会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七)各项决议草案; (八)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其他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换届后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需要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要求市有关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5条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第16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当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代表大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团召集人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列席代表大会的,由常务委员会通报批评。
第18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及时进行报道,必要时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
第19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提前发布公告。
第20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对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要进行翻译。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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